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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规定了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以下简称"深冷容器")使用的钢板、锻件、管子和管件,绝热材料,吸附剂材料、焊接材料,夹层支撑材料及外购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深冷容器∶
a)内容器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
b)几何容积不小于1m;
c)绝热方式为真空粉末绝热、真空复合绝热或高真空多层绝热;
d)储存介质为标准沸点不低于-℃的冷冻液化气体。
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范围的深冷容器∶
a)内容器和外壳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
b)球形结构的;
c)堆积绝热方式的;
d)移动式的;
e)储存标准沸点低于-℃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
f)储存介质按GB规定为毒性气体的;
g)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
真空绝热容器(罐体)
真空绝热容器(罐体)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的办理专项条件
1人员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低温绝热性能的检测人员。
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充填或者缠绕、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具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有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能够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有专用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者工装。
3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分析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具有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
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办理服务地区
青岛,烟台,济南,威海,潍坊,日照,东营,滨州,淄博,莱芜,临沂,济宁,泰安,枣庄,菏泽,聊城,德州,上海,深圳,重庆,广州,天津,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济南,呼和浩特,沈阳,乌鲁木齐,兰州,西宁,银川,郑州,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福州,海口,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