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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B/T.1中规定了受压元件、非受压元件、压力容器的划定范围以及GB/T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对部分内容再补充解释如下。
1适用范围
GB/T规定了固定式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各类压力容器标准适用的容器设计温度范围按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2不适用范围
(1)设计压力低于0.1MPa且真空度低于0.02MPa的容器∶NB/T.1(JB/T.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1标准适用这个设计压力范围的容器、但对于盛装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容器,可以参照GB/T标准。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管辖的容器。
(3)旋转或往复运动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主要原因是此类元件已有各自特定的设计方法、
(4)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容器∶是指直接受到核中子辐射的容器,指河道内的压力容器。核能装置中的其他压力容器可以参照执行∶
(5)直接火焰加热的容器∶标准中没有考虑材料直接接触火焰而可能发生的材料失效因素,因此不适用。
(6)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mm的容器∶由干GB工有最小厚度的】规示或其布条件限制.可能导致这类容器的结构不合理或不经济,但是如果需要,可以参照执行。
(7)搪玻璃容器和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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