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0.引言我厂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在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执行条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安全,维修企业利益。
1.管理职责1.1生产安全处、机动处负责工厂内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及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技术鉴定。
1.2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组织本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经验和信息交流,并保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2.采购、工程施工及验收
2.1采购2.1.1工厂订购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附件,必须是(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1.2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在交货时,必须按照“安全监察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不许安装和使用;
2.1.3国外引进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审查同意。
2.2工程施工验收2.2.1有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施工能力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接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的施工任务;
2.2.2委托专业安装施工队伍的单位,必须是经当地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持有“安装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施工;
2.2.3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监督检查;
2.2.4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竣工验收,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工厂安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同时交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取得当地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检验、颁发使用许可证。
3.使用和管理3.1技术管理
3.1.1使用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制订维护、保养、检修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3.1.2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3.1.3使用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条件;
3.1.4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3.1.5新装、移装、大修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准备运行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1.6依据国家规定,已经淘汰或检验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移地重新安装使用;
3.1.7凡是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依据“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控制水质标准。正常运行的低压锅炉,必须严格执行工厂制定的“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有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3.1.8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3.1.9凡新装、更新、改造的锅炉,其热效率和消烟除尘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3.2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3.2.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3.2.2凡是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承压部件焊接作业,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取得压力容器焊接合格证书的焊工方进行工作;3.2.3承压元件的检修,必须提出完整的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2.4不准带压处理缺陷,对不同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处理之前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方可进行内外部检查和缺陷处理;3.2.5对季节性或间断性使用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规程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3技术培训3.3.1组宣处、生产安全处、机动处对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不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
3.3.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修焊工必须按规程进行培训、考核、办证和复审工作;
3.3.3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从事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规程的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3.4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必须有当地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附则4.1本办法由生产安全处、机动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4.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