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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厂家应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产品通过监检方可出厂。
1压力容器材料复验
1.1对于下列材料应进行复验
a)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
b)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c)用于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境外材料;
d)用于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开平板;
e)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复验的材料。
1.2奥氏体型不锈钢开平板应按批号复验力学性能(整卷使用者,应在开平操作后,分别在板卷的头部、中部和尾部所对应的开平板上各截取一组复验试样;非整卷使用者,应在开平板的端部截取一组复验试样);对于5.1.1中a)、b)、c)、c)、c)要求复验的情况,应按炉号复验化学成分,按批号复验力学性能。
1.3材料复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的要求。
1.4低温容器焊条应按批进行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的复验,其检验方法按相应的焊条标准或设计文件。
2压力容器材料分割
材料分割可采用冷切割或热切割方法。当采用热切割方法分割材料时,应清除表面熔渣和影响制造质量的表面层。
3压力容器材料标志移植
3.1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应有可追溯的标志。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标志被裁掉或材料分成几块时,制造单位应规定标志的表达方式,并在材料分割前完成标志的移植。
3.2有耐腐蚀要求的不锈钢以及复合钢板,不得在耐腐蚀面采用硬印标记。
3.3低温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采用硬印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