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资源 >> 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对热处理外包方
1.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对热处理外包方的评审方法
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1)查阅受托方和委托方的协议,委托方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是否有配备相应的责任人员对受托方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委托方质量保证体系中是否明确对受托方质量控制的方法和内容。其中质量控制内容应至少包括受托方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评价应涵盖受托方单位资质、人员能力、仪器设备能力),编制受托方评价报告和建立了合格受托方名录。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受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许可资质进行确认。
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2)必要时,应对负责受托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进行能力考核,考核其对受托方质量控制的程序、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和年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对热处理外包方的评审重点
热处理受托方必须具备满足委托方产品需求的热处理设备,对热处理受托方评价重点是对热处理设备进行能力评价,重点审查是否具备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和对应热电偶。热处理炉的尺寸是否满足产品制造的尺寸要求。
注意:
①热处理炉配备的测温仪表和热电偶应具有检定或校验证书,有效期符合产品制造要求。
②《许可规则》中规定热处理炉作为热处理设备的,不可以用履带式电加热器进行替代。
③为钛、锆(含钛材)设备进行热处理的热处理炉,必须具有保持炉内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④建议:热处理炉应每年参照《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规程》(GB/T—)附录C或《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GB/T—)进行有效加热区测定。产品进行整体处理时,应保证产品整体可以完全处于有效加热区范围内。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资质对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