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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申请
1、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按单位办理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式【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以及字体、颜色和字号按照本附件印制其他内容(包括登记编号及没有标注颜色的)字体,由登记机关采用计算机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颜色为黑色。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尺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其“设备使用地点”改为“使用单位地址”。没有设备品种的,可以直接表述产品名称。设备使用地点包括使用单位地址和使用单位内设备使用地点。有关名词含义见本规则附录b。本注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