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资质证书后的管

发布时间:2024/9/22 12:29:23   

1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证书持证人的抽查

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应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的现场检查。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证书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气瓶和医用氧舱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应将其设计文件提交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制造。其中,锅炉和医用氧舱的申请人可以在取证过程中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和医用氧舱的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制造开始前进行并通过设计文件鉴定。有关设计文件鉴定程序和申请表可从互联网获取,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寄送中国特检院(CSEI)。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证书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SESA)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名单可在互联网上查询。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许可办(SELO)在接到《告知书》后,将根据产品的情况,协调有关检验机构对监督检验工作进行安排。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产品,其安全性能检验在设备到达中国境内后进行。

4采用非中国标准和规范的申请与处置

原则上,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中国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制造。境外企业如短期内有困难无法采用中国标准或规范时,应正式致函许可办(SELO),陈述理由并申请拟采用的非中国标准或规范,许可办(SELO)代申请人向特种设备局(SESA)申请采用非中国标准、规范的批准。申请人在得到相应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应对应满足附录10.6,10.7或10.8中的要求。

重复生产的标准产品,其采用的非中国标准或规范由持证人一次性申请批准;非标准产品应由持证人逐台申请批准。

5向中国出口许可产品的告知要求

持证人在签订向中国出口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合同后30日内,应向许可办(SELO)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向中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告知书》。

6分包的规定

a)持证人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主体或所有承压部件分承包;

b)持证人分包完整压力容器或承压部件时,分包方应持有相应级别的中国制造许可证∶c)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d)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承包

7发生重大改变时的申报与处置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持证人需及时向许可办(SELO)书面报告,申请办理认可或另行许可手续。

1)制造企业名称变更;

2)制造企业产权变更

3)制造企业生产地点变更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地∶

4)改变有型式试验要求产品的材料、结构或质量标准。

许可办(SELO)应根据持证人的申报情况,报特种设备局确定是否予以认可或进行必要的鉴定评审后办理制造许可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处置意见通知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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