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制造监检通用

发布时间:2023/12/9 14: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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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文件审查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粘接工艺规程,下同)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审查。

监检员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并且在设计总图上签字。如果监检的压力容器为定型产品(注6-2)时,监检员可以按照型号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注:定型产品,是指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相同质量计划的压力容器产品。

1.1设计文件审查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总图及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的批准手续;

(2)受检单位外来图样工艺审图的见证资料;

(3)要求的设计文件齐全性;

(4)设计采用的法规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标准的有效性,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还应当审查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5)审查本规程3.1.5要求的新技术评审和相应的批准手续;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确认试验过程的监检资料;

(6)需要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证书);

(7)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

1.2工艺文件审查

(1)审查相关工艺文件的批准程序;

(2)焊接工艺规程与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的符合性;

(3)当采用本规程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新工艺时,审查本规程要求的技术评审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1.3质量计划审查

审查质量计划的批准手续,以及以下内容与本规程及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符合性: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

(2)焊接、浸渍、粘接等工艺评定;

(3)产品试件检验与试验;

(4)无损检测;

(5)焊后热处理等特殊过程;

(6)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7)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8)设计总图中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

(9)采用本规程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

完成质量计划审查后,监检员根据本规程6.1.9的规定,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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