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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与职责
1.1塔式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2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制造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2、设计单位的职责
2.1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2塔式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3设计图样的技术文件中,应写明所盛装介质的名称、成分组成、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以及设计采用的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塔式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主要工艺参数、特殊要求等。
2.4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管辖范围内的塔式容器设计总图应盖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2.5设计单位向塔式容器用户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应符合GB.1附录F的要求。
2.6设计单位应在塔式容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3、制造单位的职责
3.1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制造,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记载。
3.2制造单位在塔式容器制造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塔式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
3.3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在塔式容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对塔式容器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4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台塔式容器产品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a)质量计划;
b)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c)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d)塔式容器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e)标准中允许制造单位选择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及报告;
f)塔式容器制造、组焊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及报告;
g)塔式容器的原设计文件和竣工图。
3.5制造、组焊单位在取得检验机构确认塔式容器质量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应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并交付用户。
3.6制造单位对每台塔式容器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出厂资料:
a)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c)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d)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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