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使用管理,申请办理

发布时间:2024/9/23 1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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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有氧舱、气瓶等,生产厂家应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证书。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移动式压力容器

a)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以及最大允许充装量的要求;

b)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治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d)车辆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日常维护保养系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卸前后的检查。

3、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真空绝热低温罐体除外),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危险品车辆规定使用年限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出检验结论并且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4、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并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氧舱使用单位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将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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