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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八)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1.4.4条范围内的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于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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