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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2B2级焊接气瓶
D1.2.2.1人员
(1)焊工在满足本规则D1.1.1.4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以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X射线(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每班次至少2人。
D1.2.2.2生产设备
D1.2.2.2.1基本条件
(1)制造单位应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钢板下料、筒体卷圆、封头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处理、喷涂等制造全过程的生产流水线,容积L(含)以下的气瓶制造单位,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自动输送方式;
(2)容积大于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产品制造线,流程布局应当紧凑、顺畅;
(3)应当具有满足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一、二级焊材库房,具有焊材烘干、保温设备;
(4)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气瓶纵、环焊缝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
(5)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25℃,热处理炉不应采用感应加热方式(液化石油气钢瓶用热处理除外)。采用火焰加热时,火焰不得直击工件;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