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前景 >>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定义和类别。《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压力管道元件”,是指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通过相互连接或者装配形成压力管道系统的承压元件,其类别包括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压力管道密封元件和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二)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定义和典型产品。“元件组合装置”品种是指将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等压力管道元件组焊或组装以后使其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其中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应大于等于50mm。常见的元件组合装置包括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汇管、井口装置、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过滤器、除污器、混合器、绝缘接头、阻火器、快开盲板、流量计、装卸臂、工厂化预制管段。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1.制造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类别的制造单位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2.制造压力管道密封元件类别的制造单位不再需要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3.制造压力管道特种元件类别中“防腐管道元件”品种的制造单位不再需要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4.制造压力管道特种元件类别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不再颁发“元件组合装置”许可,但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任意级别或项目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二、关于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一)关于型式试验。1.压力管道密封元件类别、压力管道特种元件类别中的“防腐管道元件”品种及其他压力管道元件需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压力管道。
2.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的型式试验项目应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其工作和试验场地进行;对于目前国内所有的型式试验机构均不能开展的型式试验项目,可由型式试验机构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到其他单位的试验场地进行该型式试验项目,或申请暂免该项目,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1.压力管道管子类别中的埋弧焊钢管和聚乙烯管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特种元件类别中“元件组合装置”品种的制造过程应当实施制造监督检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的要求
(一)关于“设备系统”的定义。压力管道元件、可移动撬体与压力容器或机械设备等设备、结构进行安装连接,形成具有某种功能的系统,组成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
(二)关于“设备系统”的要求。1.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2.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任意级别或项目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或按附件1要求进行)。
附件:1.元件组合装置制造监督检验
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附件1
元件组合装置制造监督检验1.通用要求1.1制造监督检验
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当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元件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1.2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指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元件组合装置监检机构应具有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安装监检资质。
1.3监检方式
对元件组合装置产品实施逐台(件)监检。
1.4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
(2)在产品的制造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到场;
(5)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2)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3),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6)未经监检的元件组合装置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5监检机构职责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产品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
况;
(3)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
评价;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元件组合装置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和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5)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6)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上传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进行整改;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1.6监检员职责
承担元件组合装置监检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结论负责;
(2)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3)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元件组合装置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元件组合装置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且向监检机构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4)。
1.7监检程序
元件组合装置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监检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员对制造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监检合格后,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监检标识;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1.8监检内容
(1)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产品制造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检查与评
价。
1.9监检项目
1.9.1监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监检员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综合考虑所监检的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不得低于本附件中监检大纲的相关要求。
1.9.2监检项目的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1)A类,是对产品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产品制造进行到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
(2)B类,是对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应当选择B类。
1.10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附件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
1.11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元件组合装置的使用年限。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证书;
(2)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复印件、监检记录等有关的监检工作见证;
(3)元件组合装置产品数据表;
(4)《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5)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
资。
2监检大纲2.1技术文件审查
2.1.1执行规范、标准(适用于可按照产品标准生产,
无需设计文件的产品)
审查元件组合装置选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2.1.2设计文件
2.1.2.1设计图样
审查元件组合装置设计选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元件材料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标注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合同技术要求,设计图样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2.1.2.2设计计算书
审查是否进行了强度校核,检查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
求。
2.1.2.3设计变更
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2.1.3许可、型式试验文件
(1)元件组合装置制造单位是否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2)需进行型式试验的元件组合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
(证书);
(3)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元件是否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证书。
2.1.4工艺文件
(1)产品工艺文件是否齐全,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焊接工艺规程与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的符合性。
2.1.5质量计划审查
审查质量计划的批准手续,以及以下内容与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符合性: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
(2)焊接等工艺评定;
(3)无损检测;
(4)焊后热处理等特殊过程;
(5)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6)理化检验;
(7)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8)设计图样中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
2.2材料
包括元件组合装置的中的压力管道元件材料、主要零部件材料以及焊接材料。
2.2.1材料验收(C/B类)
材料验收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材料验收的见证资料;
(2)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的复印件,审查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合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3)当压力管道元件材料需要进行材料复验、无损检测时,审查材料复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的批准手续,以及试验项目、验收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2.2材料标志移植(C/B类)
检查制造单位材料标志的编制、标志方法、位置和标志移植等的符合性。
2.2焊接过程
2.2.1焊接工艺评定
当受检单位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时,监检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检。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程序(C类);
(2)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检查(A类),在制取拉伸、弯曲、冲击试样前,现场检查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并且标注监检标记;
(3)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报告确认(C/B类),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试样的试验报告,当监检员认为有必要时,现场检查试验后的试样;
(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审查(C类),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
2.2.2焊接过程(C/B类)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检单位在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前,将焊接记录与施焊记录提交监检员审查,监检员抽查焊工资格、实际施焊的工艺参数与焊接工艺规程的符合性;
(2)当特殊材料时,监检员还应当对焊接过程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焊工资格、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与焊接工艺规程的符合性;
(3)审查返修工艺与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的符合
性。
2.3无损检测
2.3.1无损检测记录与报告(C类)
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核查其无损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
应资格,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现场监督无损检测过程。
2.3.2射线底片(C类)
对需要采用射线检测方法进行无损检测的产品,按照每个焊工焊缝的射线底片数的10%进行抽查,抽查范围应当包括返修片;审查射线检测底片质量及评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2.4热处理(C类)
对于有热处理要求的元件组合装置,应进行热处理记录和报告审查。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热处理报告的批准手续;
(2)审查热处理记录曲线、热处理报告与热处理工艺的符合性。
2.5外观与几何尺寸(C类)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的批准手续;
(2)审查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与产品标准、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6理化检验(C类)
审查理化检验报告,检查其检验方法、内容及其检验数值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签字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理化检验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的,必要时现场监督检验过程。
2.7耐压试验与泄漏试验
2.7.1基本要求
(1)受检单位应当保证元件组合装置在耐压试验前的工序及检验已全部完成,耐压试验与泄漏试验的准备工作符合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
(2)受检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耐压试验的时间,监检员应当按时到达耐压试验现场。
2.7.2耐压试验(A类)监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确认耐压试验用介质、试验温度、试验压力和保压时间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
(2)确认耐压试验是否有渗漏、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的响声。
2.7.3泄漏试验(C/B类)
审查泄漏试验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与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符合性。
2.9出厂资料审查
2.9.1产品出厂资料(B类)
元件组合装置产品出厂资料的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审查产品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的批准手续与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2)审查提供的交货状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合同的技术要求。
(3)按规定需要配置安全附件的,检查其数量、型号规定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2.9.2产品标志(B类)
检查产品标志的内容与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附件2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发现你单位在(填写产品名称、产品批号或者编号)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影响安全性能的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督检验机构: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督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监督检验机构。
附件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发现你单位在(填写产品名称、产品批号或者编号)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影响安全性能的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督检验机构:
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监督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监督检验机构。
附件4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具有的
(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或压力
管道安装)许可资质
相应许可证编号
设备类别
/
产品品种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产品批号/数量
/
制造日期
年月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该台(件)产品经我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发此证书,并且在产品上打有如下监督检验标志。
TS
监督检验人员: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监督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注:1.产品品种填写元件组合装置或设备系统。
2.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监督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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