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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
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生产单位应具备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使用单位应使用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界定: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版)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1)工作压力(注2)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mm(注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1)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表示。
2.1毒性介质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高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0.1mg/m~1.0mg/m;中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1.0mg/m~10.0mg/m;轻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
2.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目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组别。
3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3.1基本划分
压力容器的分类应当根据介质特征,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m),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1;(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2。
3.2多腔压力容器分类
多腔压力容器(如热交换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压力容器等)应当分别对各压力腔进行分类,划分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以各压力腔的最高类别作为该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3.3同腔多种介质压力容器分类
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照组别高的介质分类。
3.4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分类
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确定的介质组别分类。
3.5特殊情况的分类
(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A-2的分类线上时,按照较高的类别划分;
(2)简单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办理代办服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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