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河南某石化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

发布时间:2023/12/14 1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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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网站9月6日消息,近日,广西贵港市场监管系统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涉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石化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案。

年3月16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贵港市某集团炼钢厂区的压力容器进行核查,发现有1台压力容器未见张贴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为河南某石化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为年10月11日,但其未能提供该压力容器的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集团炼钢厂内的发电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于年10月11日进行了投用前检查后投入使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是年10月11日,由于某集团炼钢厂年2月10日进行设备年修而停止使用。年2月26日该炼钢厂恢复生产后,压力容器再次启用,并于3月10日才知道其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随即第二天就停用压力容器并进行散热备检,报检时发现未办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年3月16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已经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同时积极报检,并于年3月22日由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贵港分院进行定期检验,4月1日出具定期检验合格报告,5月5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申报接受检验并取得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已无必要,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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