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资质办理,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总则

发布时间:2023/12/12 15:35:54   

压力容器许可证,压力容器资质,压力容器许可证的定期检验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

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

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第七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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