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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附件第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包含鉴定评审、资料审查和流程及时限审查。
1.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场地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B至附件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试制造、试安装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排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
3.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5.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6.申请资料的审查:申请项目属于本部门办理范围,申请主体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7.评审资料的审查:《鉴定评审报告》填写规范,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未擅自增、删申请项目。按要求提交《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鉴定评审情况反馈表》等其它评审资料,内容填写规范,签字盖章齐全。
8.流程及时限的审查: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及鉴定评审委托工作,评审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