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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