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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鉴定评审准备,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行政许可的单位,当申请受理后,请向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提供以下鉴定评审资料(明确由学会鉴定评审的单位)。
一、报送以下资料的彩色照片或电子文档
(一)法人营业执照、原有制造许可证和原有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时,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或者是授权代理人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二)场地、厂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工作场所的使用单位名称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当有使用权证明。工作场所照片或视频证明(工厂概貌、大门、办公场所、设计场所、资料室、档案室、生产车间、焊材库、材料场地(含专用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场地;板、管、外购件)、探伤室(曝光室、洗片、评片、存档)、理化室、热处理炉、压力试验场地等)。如有多处办公场所或制造地址时,应全部提供。
(三)设备、检测仪器情况表(附件2-1)、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设备、工装及检测仪器仪表情况表(附件2-2)、压力容器设计装备情况表(附件2-3);检测仪器还需提供检定(或校准)证书;提供设备及仪器照片(可以是组合照片,每页不超过4件,每张照片下方注明设备或仪器名称)。
(四)技术人员及持证作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技术人员及持证作业人员履历表(附件4)、劳动合同(签署页)、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质保体系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计人员任命书、各级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师的设计资格证书(如有);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加盖聘用单位公章,记载聘用情况)。
(五)设计、理化、热处理、无损探伤、封头、材料预处理的外委协议和评价资料。
(六)条件共享时:提供各处制造地址的上述资源条件内容;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的上述资源条件内容;及总公司法人授权书或子公司同意证明。
(七)压力容器制造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清单。
(八)业绩及产品情况登记表(附件3-1)、压力容器设计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2)。
二、业绩要求
(一)新取证单位(含增项)或申请换证时无相应业绩的单位:
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充分体现并且能验证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范围内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准备至少1台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试制造样品,如果1台试制造样品不能完全包括许可范围产品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试制造样品应当完成耐压试验,未进行喷砂(丸)、油漆、涂装;
典型产品涉及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时,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造样品。
需提供竣工图纸、压力试验报告、监检证书(已进行监检的)原件的彩色照片或电子文档,试制造样品实物照片。
制造单位不能自行设计的或设计能力不能完全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应进行相应的设计外委。
2、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应按照许可规则要求提供相应的试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
(二)换证单位:
1、制造单位换证时,应当在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2、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设计换证业绩需覆盖换证周期内制造的产品的范围;无设计业绩或增项时,按照新取证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