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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包括哪些工种?
1.专项行动包括哪些工种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工、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工、电气设备试验工、井下矿山电气钳工等。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刀具。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吊车(含电梯)司机、电缆操作工、信号导线工、安装维修工。
机动车在(4)企业运行。包括在码头、货场等生产经营区域和建筑工地等生产经营场所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
(5)攀爬架设工作。包括2米以上高架架设、拆除、维修作业人员,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剂。
(6)锅炉运行(水质检验)。包括压力锅炉操作员和锅炉水质检验员。
(7)压力容器的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车、检验员、运输押运员、大型空压机操作员等。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
(10)矿井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及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尘工。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年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头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等不能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五)相应专项行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评价
特种作业人员对员工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由检验认证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复核,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复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建立相应考试题库。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