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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锅炉》(GB/T—)和《锅壳锅炉》(GB/T—)两大系列16项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并将于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大系列标准是在版基础上修订完成,是锅炉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不仅有效支撑我国锅炉法规的实施,也进一步规范了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和安装各环节,对于提升产品质量,推动锅炉行业安全节能环保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管锅炉》和《锅壳锅炉》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归口并组织制修订。
固定式水管锅炉
适用于以下范围: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热水锅炉;c)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余热锅炉.
不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水管锅炉:a)移动式水管锅炉;b)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需要的冷却装置.
锅壳锅炉适用于以下范围: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热水锅炉。包含锅壳锅炉元件的贯流式锅炉、余热锅炉等按本文件执行。
锅壳锅炉不适用于以下设备∶a)移动式锅壳锅炉;b)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
额定压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锅壳锅炉可参照本文件,
水管锅炉、锅壳锅炉、贯流式锅炉、余热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申请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
——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质量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
——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工作场所
① 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② 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③ 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④ 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4)生产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5)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6)锅炉制造工作外委的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承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专项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允许外委。
7)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
水管锅炉、锅壳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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