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严查曝光

发布时间:2022/6/20 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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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横泾街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典型案例进行常态化曝光。

案例一:苏州某寅电子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1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市吴中区XX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及存放胶水处气体报警装置未作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寅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苏州某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3月4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苏州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生产场所一楼北侧安全出口锁闭)。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苏州某绒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3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员工沈某某一人)。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苏州某鑫木材包装厂

违法行为:年3月10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苏州XX木材包装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鑫木材包装厂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苏州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4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外侧西北角存放两瓶氩气瓶处)。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六:苏州某铸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4月24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苏州XX铸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一只压力表未定期检测;(2)员工吴某某在行车吊装时未佩戴安全帽。

处罚依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铸铁有限公司及违规操作人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七: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4月2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薛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八:苏州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4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压力表五只,氮气罐压力表一只,氨气压力表一只;压力容器压力表三只。

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九:苏州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4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浆池)。(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压力表两只)。

处罚依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十: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5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员工某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员工李某某,无叉车证,在叉车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危废仓库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冯某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苏州某宏拓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年5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苏州XX拓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车挂钩无闭锁装置)。

处罚依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苏州某宏拓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没有侥幸,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才是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学法、守法,及时消除隐患,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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