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城镇燃气安全应知应会三

发布时间:2025/7/22 16: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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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应知应会知识

1

使用单位

1.不得采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所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需经检验合格或安全评估合格,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5.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履行报废和注销义务。

6.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须书面告知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2

气瓶充装单位

1.应经发证部门许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充装工作,不得超许可证确认的充装介质充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场地开展气瓶充装。

2.充装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人员数量、项目符合许可要求,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确保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编制了充装细则、工艺或者方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开展燃气气瓶充装,对充装质量安全负责。

4.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不得进行充装作业。严禁充装带有转换接头的瓶阀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严禁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液两相液化石油气瓶(气相口应采用M22自闭阀,液相口应采用M27大出口阀门)。

5.建立并有效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所充装气瓶的基本信息按要求录入本单位数据库,已充装气瓶上的颜色标志、漆色符合规定,按要求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6.贯彻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保存工作记录。

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1.应经发证部门许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法开展充装工作,不得超许可证确认的充装介质充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场地开展充装。

2.充装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人员数量、项目符合许可要求,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确保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编制了充装细则、工艺或者方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开展充装,对充装质量安全负责。

4.充装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并标定开始使用日期,试验结果应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或直接向用气设备进行充装。

5.充装完成后须登录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有关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进行全面检验。

6.贯彻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保存工作记录。

4

检验机构

1.应经发证部门核准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核准证确认的检验类别、品种、范围以及检验地址异地开展检验。

2.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人员数量、项目符合核准要求,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确保检验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编制检验细则、工艺或者方案,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开展燃气气瓶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

4.气瓶检验过程更换的瓶阀,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制造且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检验机构应做好有关零部件的进出货原始记录。

5.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应判废的气瓶作报废处理并记录。

6.检验中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检验完成及时向特种设备管理平台上传检验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5

管理和作业人员

1.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了解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安全管理员熟悉应当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工况、状况及管理和作业人员职称、职别、职数。

2.安全管理员应当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单位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安全管理员及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有关人员作业项目涉及需要持相应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的,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5.作业项目不需要法定持证的,作业人员也必须经过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论法定持证或非法定持证作业人员每年都必须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并保存记录。

6.《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持证人应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作业项目到期失效。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制作: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审核: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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