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发展 >> 电梯新规有关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
内容源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于年5月26日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形,了解和掌握这几种重大违法行为不仅对监管人员而言很重要,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维保人员、检验人员等)而言也同样重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该新规已于年7月1日起施行,请电梯人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