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严格监管梦想幻灭企业自建点供站非法外

发布时间:2023/4/13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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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段时间没扯点供的事了,点供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其实在前文《山东广东开启绞杀,政策朝令夕改?LNG点供的原罪、命门与出路》基本分析得比较清楚了。

前段时间,在温岭爆炸前后,陆陆续续有不少地方开始出台针对LNG点供的安全检查和整治方案,多地要求在城燃管网覆盖范围内彻底取缔LNG点供。

面对愈发严峻的生存环境,很多做点供的业内朋友抱怨说,如今点供被很多地方政府“喊打喊杀”皆是由于当地燃气企业在背后举报推动,只因点供动了城燃的奶酪,他们声称很多点供站建设时本就是工业企业的自用站自建站,不在城镇燃气范围之列,不应该被针对。

曾经看到网上有张照片,标题是《关于对LNG气化站合法性的说明》,其中提到一句关于企业自建LNG供气站合法性的说明:

“企业自备LNG供气站,是经市质监局报建、审批、安装,县质监局备案监管,既有合法设计又有具有资质的安装合同,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看起来非常理直气壮,是吧?

呵呵,但里面每句话都经不起推敲和深究,漏洞百出。

捎带脚问一句,质监局啥时候负责项目报建审批了?合法设计确信是合规设计院出的设计蓝图?有设计有安装合同就是手续齐全了?那中国的工程项目未免也太好做了……

详细的就不掰扯争论了,心不嫌累的再去看看前文《山东广东开启绞杀,政策朝令夕改?LNG点供的原罪、命门与出路》再说吧。

对于企业自建LNG供气站这事到底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管理范畴,到底如何监管,其实以前也一直有一定争议。

不过,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复函》,明确答复了这个问题,企业自建LNG点供站想逃出严格监管的梦想彻底幻灭!

1、企业自建点供站同样属于城镇燃气范畴!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给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打了一份《关于工贸行业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安全监管工作的请示》。

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的复函来看,湘西的这份请示应该主要是围绕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的各方面监管的问题,而且不仅仅是安全监管的问题,应该还涵盖了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监管问题。

复函一上来便搬出了城燃的“根本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给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定了调,列出了其中数条原文: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即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也得符合当期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即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竣工后需要组织竣工验收,而不是自己说了算,需要报燃气管理部门(一般是住建口或城管口)备案。

再接下来,复函又抬出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样是原条文摘抄:

“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翻一下原文,第十二条讲的是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即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讲的是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即企业自建液化天然气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复函的最后一段话才是对上述原文摘抄的关闭性总结,也是湮灭很多点供商梦想的一句:

“同理,我省工贸行业企业自建的液化天然气站也应当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这句话,才是杀人诛心啊!

2、合法的企业自建点供站到底需要哪些条件?

很多点供商都抱怨,自己遭遇取缔皆因为触犯了当地燃气企业的利益。

这句话简直是“中国式巨婴”的巅峰回答。

只需回怼一句,难道就因为当地燃气企业的一句话,地方政府就去把这些点供站给取缔了?难道政府部门是燃气企业开的?

明明根本原因在于点供站自身的不合法合规,政府一查一个准。

真的弄一个土地、规划、设计、报建、验收等全流程都规范合法的企业自建点供站,任凭燃气企业天天投诉,恐怕都能岿然不动吧!

若按照湖南的这次复函来看,一个规范合法的企业自建点供站到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简单梳理罗列一下:

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或者项目建设之前进行规划报批;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要拿城乡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3)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5)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6)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至于具体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则针对点供站有着更多的严格条条框框,比如说安全间距、消防设施等等,具体就不再多说了,详细可再看看前文。

只问一句,看了这些条条框框,一个规范合法的点供站建设有多难?

而那些打着企业自建点供站名义天天抱怨城燃的点供商们,敢拍胸脯说你的项目就是规范合法的吗?

如果敢,敬你是条汉子,有钱便是任性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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