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市场 >> 判例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后,追究市场
()鲁13刑终6*2号,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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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日、4月8日,山东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科王某某等人发现金誉石化公司有6台球罐超期未检、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操作人员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证等问题,报经副局长孟某同意,将问题线索移交该局综合稽查大队。
后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被告人徐某某经提交该局案审会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誉石化公司停止加工、销售液化气、停止使用未检球罐和处以罚款等处罚。
但是处罚过程中,对于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证的问题没有处理,对无证充装行为未作出给予取缔的决定。
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检查时发现金誉石化公司仍未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但未向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也未进行整改复查。
年10月26日,检查发现该公司6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整改,但未进行复查。
年6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县区本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充装危化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严格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加强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充装单位完善作业规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查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资格、设备管理及档案、制度建设和应急管理等情况。
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未认真按方案对金誉石化公司进行检查。
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科对金誉石化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余热锅炉未办理停用登记、6台球罐办理停用手续后未在装置附近设置明显停用标志、6台压力容器和2条管道超期未检,1台压力容器和1条管道未及时审验等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没有进行复查,综合稽查大队在检查中亦发现该公司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进行装车作业的问题,仅口头责令停止充装行为,但没有进行处理,也没有对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证的问题做出处罚。
年6月5日0时57分,肇事车辆驾驶员唐某某(事故中死亡)驾驶豫J**号车辆驶入金誉石化公司10号卸车位准备卸车。
在极度疲惫状态下,唐某某操作出现严重失误,没有闭合装卸臂快接管口两个定位锁止板把,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管未能可靠连接。
0时59分10秒,唐某某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汽化扩散,后引发严重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金誉石化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和某市政府派员参加。
年12月,调查组作出了《关于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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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质量监督管理科和综合稽查大队的副局长,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质量监督管理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履行职责,对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监管不力,对该公司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被告人张某作为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区分局运管所所长、运管科科长,被告人葛某作为该局运管所科员、运管科副科长期间,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某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对某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以上五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孟某、王某某、徐某某、张某、葛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某对所分管的质量监督管理科及综合稽查大队工作失职负有领导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葛某对某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40辆河南牌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负有监管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孟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葛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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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上诉人徐某某作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稽查大队大队长不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对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原审被告人孟某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质量监督管理科和综合稽查大队的副局长,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质量监督管理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履行职责,对质量监管科和综合稽查大队存在的对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监管不力,对该公司有关违法问题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原审被告人张某作为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区分局运管所所长、运管科科长,原审被告人葛某作为该局运管所科员、运管科副科长期间,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某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长期超许可经营管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4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对某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上述五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严重不足,属有罪推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及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上诉人王某某、徐某某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对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应当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和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或制止,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该公司违法充装行为持续存在,导致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排查和整治,其失职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证据确实充分。
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某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事故发生在卸载环节,徐某某对卸载、罐车和人员均无监管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认定,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未发现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区部分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事相关作业的行为,特别是对当班操作工韩某未取得相关资质行为严重失察,对该公司特种设备相关操作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不足、操作技能差等问题监管失察;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液化气发生泄漏后,现场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处置是造成事故扩大的重要技术原因。
而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持有作业人员资格证负有监管职责,对该公司特种设备按期检查负责监管职责。
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王某某、徐某某系投案自首,且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并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可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鲁刑初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孟某、张某、葛某的定罪量刑和王某某、徐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鲁刑初3*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上诉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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