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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目录制订、修订过程
随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不断变化,特种设备范围界定不清,一定程度制约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据可依,有界可循,有利于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年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修订补充了《特种设备日录》,年《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后,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又一次修订颁布了新的《特种设备目录》。
2.特种设备目录的确定原则
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轻微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和游乐设施等。
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
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检查、监督的设备。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
四是社会共识原则、在制定《特种设备目录》的过程中,就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目录内容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J、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现列入日录的特种设备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需要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安全检查的设备。
3.特种设备目录批准发布
按的《特种设备宏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骨管理部门制定。报
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4.特种设备目录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库载一定压力的密团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IPa(表作),容积大于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等于mm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②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干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3氧舱
《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包括超高压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缺车、汽车儒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氧舱包括医用氧舱、高压气舱。
《特种设备目录》适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和气瓶阀门。
附:特种设备目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