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单位办理锅炉证
锅炉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司办理。
根据《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投入运行前或者投入运行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使用注册证书。使用单位使用的租赁锅炉压力容器,除便携式压力容器外,由业主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书,交使用单位使用。与设备。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向注册管理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等有关文件。: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维护使用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安全控制报告;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合格证(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指标;
(5)移动式压力容器运动部件、受压附件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扩展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缆车、大型娱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生产、安装、改造单位及管线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统称压力管道元件)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生产、改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机动车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设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二)具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制造条件和试验方法;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