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发生器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锅炉的范畴规定,锅炉内胆水容量>30L属于压力容器,国家特种设备。
另外在TS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新锅规)中规定: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热成型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
在《新锅规》中规定,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由于蒸汽发生器产品水容积小于30L,因此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也不需要报备年检,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也降低了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