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3/11/14 13:27:42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

大容规《大容规》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mm(注2);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注1: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3: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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