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开平市鑫安气体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被罚2万

发布时间:2023/5/31 13:43:35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开平市鑫安气体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12月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于年1月25日告知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年1月23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1号)、年1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1、责令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开平市鑫安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9月17日,注册资本万元,位于开平市沙塘镇红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王新廷。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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