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环氧乙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资质

发布时间:2025/7/28 16: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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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乙烷属于易燃、易爆的有毒产品,其充装单位需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一、检验规则

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1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环氧乙烷含量、总醛含量、水含量和酸含量,应逐批进行检验。

1.2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停产又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合同规定。

2.以同等质量的产品为-批,可按产品贮罐组批,或按生产周期进行组批,每批不超过t。

3.采样按GB/T的规定进行。

3.1生产厂可从贮罐中或生产线上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用户可以从贮运槽车中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或从同一批环氧乙烷钢瓶中采样,采取样品的钢瓶数不应少于总钢瓶数的10%,但采样的钢瓶数不得少于3瓶。采样可用钢瓶或试样瓶采样,采样者应熟悉和遵守GB/T的规定。

3.2用样品瓶采样时,将清洁干燥的具塞样品瓶及连接环氧乙烷容器阀的导出管-并置于冰浴中冷却,玲却时应保持容器和连接管的干燥。采样时,将导出管与环氧乙烷容器阀口连接,打开容器阀将样品导人瓶内,采样完毕后,关闭容器阀,塞住样品瓶塞,拆除连接用导向管,清洗、干燥备用。

3.3采样量不少于mL,贮于清洁干燥的采样钢瓶或样品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等。样品瓶应密封并保存在冰浴中。采样后应尽快进行分析。

4.工业用环氧乙烷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环氧乙烷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质量等级、净质量和本标准编号等。

5.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产品的验收期限一般为自出厂日期起30日内,验收期限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应重新加倍采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应作降等或不合格处理。

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1.包装

工业用环氧乙烷应采用不锈钢钢瓶包装,或采用罐体材料为不锈钢的罐车灌装,钢瓶、罐车的检查、充装、使用、管理等事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钢瓶和罐车的充装量不得大于0.79kg/L,工业用环氧乙烷也可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能确保安全的其他容器包装、灌装,并按该容器的有关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执行。

2.标志

工业用环氧乙烷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厂址、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质量等级、净质量、生产许可证号和本标准编号等。产品包装容器上还应显著地标明GB规定的“易燃液体”、“爆炸品”及“有毒品”标志。

3.运输和贮存

充装有工业用环氧乙烷的钢瓶,贮存和运输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灌装有工业用环氧乙烷的罐车应在氮气密封下运输,氮气的体积分数不低于99.9%,密封氮气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大于0.5%,密封氮气压力0.28MPa~0.35MPa.此外,还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工业用环氧乙烷储罐罐体材料应优先采用不锈钢。贮存有工业用环氧乙烷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氢气的体积分数不低于99.9%,氮气密封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大于0.5%,氮气密封压力0.07MPa~0.35MPa,贮存温度不高于10℃。

三、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范围广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接触碱金属、氢氧化物或高活性催化剂如铁、锡和铝的无水氯化物及铁和铝的氧化物可大量放热,并诃能弓

起爆炸。其蒸气比空锺,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四、充装单位人员要求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五、场地要求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城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人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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